请教acco125125您好,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关于日后诉讼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8:56:39
中级会计实务322页例17-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07年11月份供应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0万元,该诉讼案件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确认了40000万元的预计负债,并将该项赔款反映在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中,乙公司未确认应收赔偿款.2008年2月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5000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赔款已支付.假定甲、乙两公司均于2008年2月15日完成了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假定税法规定,上述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仅允许在实际支付时于税前扣除。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
借:预计负债 40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00
借:其他应付款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
我想问一下,既然以前年度调整使得净利润要减少,应不应该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做这样一笔分录呢?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00(10000*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和会计差错变更这块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时我总是搞不清所得税该怎样处理,请帮忙讲一下,谢谢!

你好。

题中,已经明确指出:“假定税法规定,上述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仅允许在实际支付时于税前扣除”。由此说明,甲公司无论是原先确认40 000元的预计负债,还是日后事项调整确认50 000元的其他应付款,在税法上均不得在2007年度扣除,而应当在2008年度(“2008年2月7日”,“甲公司不再上诉,赔款已支付”)依法扣除50 000元的赔款损失。所以,日后事项的调整不涉及应交所得税的调整。

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甲企业虽然无需调整应交所得税,但是,由于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的暂时性差异的变动,导致应当调整递延所得税。

假设未来所得税适用税率33%,且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转回该业务导致的递延所得税,则:

原递延所得税的计算: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 = 40 000万元
预计负债计税基础 = 40 000 - 40 000 = 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40 000 - 0 = 40 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0 000 * 33% = 13 200万元

日后事项调整后的递延所得税的计算:
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 = 50 000万元
其他应付款计税基础 = 50 000 - 50 000 = 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50 000 - 0 = 50 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0 000 * 33% = 16 500万元
应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 = 16 500 - 13 200 = 3 30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 3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 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