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第一任妻子的共同财产在过世后是否要分给第二任妻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2:36:07
具体情况是:A与其妻子B在乡下有一间房子,系共同建造,他们有一个女儿。后B过世,A来到城市,与C再婚,育有两个女儿。后A过世。现在政府拆迁,乡下的这间房子将换成现金补贴,请问该如何分配?
若A与B的女儿为D,A与C的两个女儿为E,F,则怎样分配给这几个女儿?
问题有点复杂,希望回答者仔细看看,谢谢~

在B去世时,大致为A分得四分之三,原配女儿分得四分之一。
A结婚时,因其四分之三为婚前财产,为其所有,在A去世时,A的四分之三被C及前后三个女儿继承。C和三个女儿各分得十六分之三。原配女儿加上已经分得四分之一,为十六分之七。

因为这房子是A与B共同出资建造,跟C没有任何关系,虽然A与C后来结婚,但是应视为A的婚前财产,理应A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所以补贴应该由两个女儿依法继承~~

杀了所有人,就都是你的啊。

A B的房子A B各占房子的1/2
B死后B的那份平均分给A D
A共占3/4,而D占1/4

A死后A的3/4作为遗产由C D E F共同继承!每人占3/4*1/4=3/16

D的总额就是1/4+3/16=7/16

够清楚吗?

不过如果有遗嘱的话就按遗嘱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