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房合同期之内的房子,签订的租房合同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2:06:22
我昨天跟在一个中介公司的忽悠下,跟一个房东签订了今年6月9号开始起效的租房合同,租期半年。今天原房客找上门来,他提供的租房合同也是跟房东签订的,是到今年7月1号止的。也就是说房东把在租房合同之内的房子又租给了我,并且日期是有重复的。请问,我跟房东签订的这份租房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我现在还没有搬进去(是原房客打电话给我我才知道,不是他真的找上门来),昨天只是签订合同,尚未支付房东任何房租费用。但我对房东人品产生怀疑,不愿去住了,请问我的做法属于违约吗?另外,我因此支付房屋中介的500元,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要回来?

目前不能说是无效的,毕竟房东是真实的,而且照你所说房子应该也已经交付给你了。
但如果因为原租赁合同未解除导致对方无法交房或不能正常使用,你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1、对于一房两租的情况,如果你认为租赁的房屋存在瑕疵并且导致你无法使用,那么你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前提我建议你事先拿到原租户的合同复印件并让其签署确认并以此作为主张的证据使用,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2、对于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由于其中介服务的房产存在瑕疵,如前所述,取得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后,理论上我认为你可以要求中介公司重新提供居间服务,但是,对于原房东刻意隐瞒的情况,对中介公司来说,如果没有故意,那么要求其退还居间费显然并不一定合理。当然,具体采取的措施,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前提。

中介行为由合同法调整,应为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中介公司只是给你提供机会和信息,最后你和房主签不签合同是你们的事,只要你们签订了合同,他们就可以收取费用。
你们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是由于房主的原因造成了履行不能,由此给你造成的损失应由房主承担。
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承担因合同解除而、给你造成的损失。

合同只是成立 还没有生效 要到你搬进去 合同才开始正式履行
如果担心因原房客的问题使租赁受到影响 可以要求房东出面解释 并保证不会影响合同履行 如果其不能 可以撤销合同 要求退还费用 赔偿损失

中介行为是居间合同 合同达成即可收取费用 后来撤销与此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