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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8: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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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企业(即:农产品加工企业)目前的税收政策是主产品征税副产品免税。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情况是应税产品基本上是无税可征,而免税产品企业又得不到实惠,建议对涉农企业实行免税优惠政策。其理由是:

一、从理论上分析国家对涉农企业是实行的贴税政策,应税产品基本上是无税可缴,试分析如下。

1、设某涉农企业购进农产品100元,其财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87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元

货:银行存款100元

2、假设原材料不增值以原价卖出,其财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98.31

货:原材料87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1元

3、以上两笔业务企业的应纳税额是11.31-13=-1.69元

国家给企业的贴补税率是1.69/13=13%

4、如果企业将87元的原材料生产成产品,并抵扣完进项税额13元,那么该批产品的不含税价就要卖到100元,如果卖到100元,该企业的增值率就要达到(100-87)/87=14.94%(尚不考虑进销货物运费抵扣、装物抵扣和水电等其它耗用的进项抵扣)。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涉农企业的增值率达到14.94%时,税收负担率为零,只有大于14.94%时才能形成应纳税金,而实际情况是涉农企业往往是以多取胜,大部分企业都很难达到这么高的增值率,所以就形成了为数不少的零税负、负税负的企业存在。

二、免税产品企业享受不到实惠,体现不到免税政策的优越性。其原因是企业的免税产品在享受免税时,首先要进行进项税金转出,在转出时应税产品是不含税销售额参与免税销售额分摊进项税金比例的,如果企业不将副产品作为免税产品来核算,而作为应税产品来核算(因为副产品无论是作为免税产品还是作为应税产品,它的销售价格都是一样的),在计算应纳税金时(此时要换算成不含税价),副产品应纳的税金反而比免税时转出的税金少。试举一例:某企业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免税产品为菜粕、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