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未肯签定劳工合同,行为恶劣,故此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17:39:03
我在2007年12月在上海一家餐厅入职,由于当时餐厅刚开业,餐厅营业执照是在2008年3月份才办下来.
自我入职起,就一直叮嘱老板要签劳工合同,但老板拖到至今仍然未与所有员工签立劳工合同.
然而老板在其它方面也有不好的行为,拖欠工资,加班不给钱还当作义务加班,餐厅连发票也没有.
因为这老板太无良,决定告他.
请问要本人收集什么相关证据,本人能得到哪些相关的补偿?
谢谢大状

1、你需要收集的是所有能证明你在该餐厅就职的证据。比如说,服务员证,工作服,工资卡等。
2、拖欠的工资及25%的补偿金。
3.双倍工资。
4.社会保险。
5.加班费。

自从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员工可以提出仲裁请求 ,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 再有自2008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超过一年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来用人单位违法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成本将大大增加。你只要提供基本的在这家餐厅工作的证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