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刑法的相关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8:23:38
案例一:民法案例(共20分)
乙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甲被通知做监护人十几天后乙与邻家孩子打架,造成四百元损失,邻家孩子之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通知甲应诉,甲拒绝出庭,同时提起诉讼不服村委会的指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村委员会的指定,并同时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监护人,为此,对于谁应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
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刑法案例 (共20分)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租房。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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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民事诉讼法案例 (共20分)
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李明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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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一对夫妇死亡,因其遗产继承问题而发生纠纷,夫妇二人有已出嫁长女李梅、次子李可、长子李明、长女李梅、次女李娜数位法定继承人,次子李可起诉请求分割父母的遗房,长女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次女李娜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另有案外人于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2,本案焦点在于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应如何处理,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于某的要求能否为法院认可,他们在本案中诉讼地位该如何列明.

3,本案法律适用主要<<民诉意见>>第58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

4,本案李可是原告,李明之妻张丽为被告,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为必要必要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因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所以,法院可以不予以追加.对于次女李娜,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应视为没有放弃权利,应当予以追加.对于某,应其对房屋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应予追加,在本案中,其诉讼地位应为参加之诉讼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