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6:00:04
2004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试分析陈某上述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骑车逃走的行为是为本人权利免受侵害而采取不得已的措施,具有紧迫性,属于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陈某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的锁撬开,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工具箱上锁,2000元现金和存单处于封闭状态,且陈某具有侵占该财产的故意,成立盗窃罪

  第二百七十五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构成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41)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综上,陈某构成盗窃罪,毁坏财物罪,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择一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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