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方面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9:20:42
张某(25岁,女)与被害人李某系恋爱关系,虽未结婚,但是张某搬住在李某家。一日,二人吵架,李某与其母陈某一同外出,张某往剩菜里放上农药准备自杀。然后在里屋开始写遗书。此时李某回来,进入厨房并吃下剩菜中毒。张某一看,吃下剩余的毒药跑到其父的坟前哭泣。李某的姐姐急忙将李某送入医院抢救,但无效死亡。请以:张某已经预见李某会吃剩下的有毒剩菜和张某没有预见李某会吃剩下的剩菜分析本案的处理。

张某已经预见李某会吃剩下的有毒剩菜和张某没有预见李某会吃剩下的剩菜分析本案的处理。

情况一:张某已经预见李某会吃剩下的有毒剩菜,此时李某回来,进入厨房并吃下剩菜中毒。张某一看,吃下剩余的毒药跑到其父的坟前哭泣。

张某事先已经预见到李某可能会吃到剩饭,一般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放任的间接故意,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但是,张某在看见危险确实发生,却没有实施救助义务,反而自己吃下剩余毒药离开,对于张某没有积极救治李某的客观行为,结合前面的已经预知的主观情况,说明张某主观上对于李某的死亡并不反对。张某并不希望李某死亡,但是,其明知李某有可能吃有毒剩饭,却放任李某的死亡。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情况二,张某没有预见李某会吃剩下的剩菜,而李某吃下了剩饭,张某一看,吃下剩余的毒药跑到其父的坟前哭泣。

张某没有预见到李某会吃含有毒药的剩饭,说明其并没有杀害李某的主观故意,主观上是反对李某服毒行为的发生,张某将有毒剩饭放在外屋,自己去里屋写遗书,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李某食用有毒剩饭的可能性。张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虽然,张某看见李某中毒后没有进行救治,但是由于他先前的主观属于过失,因此,一般不认为他的主观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而是认为他的错误认识,认为李某必然死亡而未尽救治义务。因此,这时张某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某应当预见剩菜摆在那里可能会有人过来吃,却没有预见——至少是过失。
很可能是故意毒杀,疑点有4:
1正常人应该是先写遗书,再准备自杀
2张某写遗书的时候难道听不见外边的动静吗?如果听到动静为什么不制止?
3李某中毒后,张某没有采取任何挽救措施,而跑到自己父亲坟头哭泣。。。。
4二人之前吵架可能是故意杀人的动机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