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房地产法案例分析题~大家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7:41:36
一道房地产法案例分析题~大家帮帮忙

一、案件事实:
李女士欲出售其200多平方米的私产房,经朋友介绍她认识了于某。2005年8月,李女士出具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委托于某出售其房屋,约定由于某全权代理李女士签订买卖合同、产权过户等一切售房相关事宜。
签约后,于某随即伪造了一个假房产证,通过调包得到了李女士的真房产证。于某又伪造了李女士的身份证、户口簿,并以24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闫女士。
闫女士付款后,于某代理李女士交付了房产,并与闫女士一起到市建委所属的某区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时,按照登记部门的要求,于某提交了《公证书》、《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买卖协议书》及其身份证件等材料。经审查,房管局核准登记,并向闫女士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6年4月,李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于某被抓获。2007年8月,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利用被害人李女士委托其出售房屋的机会,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套取李女士手中的真证,随后私自将房屋以人民币248万元售出,并将赃款据为已有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追缴248万元赃款。事实上,于某已将赃款挥霍一空,本人无清偿能力。
2007年9月,李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房屋过户违背其真实意思为由起诉房管局的上级机关——市建设委员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市建设委员会注销闫女士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并重新颁发所有权人为李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证。因闫女士同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在申请过户时,于某提交了原房产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登记机关认为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向闫女士颁发了新房本,尽到了审查义务,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并无不当。但判决又指出,2007年8月,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3年,根据这一刑事判决,可以确定于某代为进行的房屋过户不是李女士的真实意思,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登记行为合法性基础已不存在,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市建委登记过户的行为违法。据了解,该份判决只确认了市建委的行为违法,并没有要求市建委撤销房屋产权登记。
二、以下1为必答问题,2、3问题请选择一个进行分析论述(注意观

闫女士付款后,于某代理李女士交付了房产,并与闫女士一起到市建委所属的某区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时,按照登记部门的要求,于某提交了《公证书》、《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买卖协议书》及其身份证件等材料。经审查,房管局核准登记,并向闫女士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