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非专业人事误入)答案一旦被采用,赏分100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5:29:48
原告方新良,男,37岁,干部。
被告周士明,男,56岁,工人。
被告周士明有砖木结构瓦房三间,坐落在某市解放西路138号。因房中没有水暖设备,离单位较远,生活、工作都不方便,曾流露出想将该房卖掉,另租公房居住的意思。后来,经本单位职工黄锦云介绍,原告方新良与被告相识。原告刚从外地调入该市,妻子、儿女也随之调入,因无房居住只好暂住农村老家。原告得知被告想卖房,即表示自己想买,经双方商定,原告以50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三间瓦房。原、被告当即去当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二人商定,被告暂不把房屋交付原告,待单位分给被告房屋居住后,被告即马上腾房(当时,被告单位刚建成三幢宿舍楼,尚未分配)。半年后,被告单位照顾被告,分给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被告让其子结婚居住,仍不给原告腾房,原告几次催促,被告均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女儿结婚无房居住为由,迟迟不搬,原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房。
问题:根据所学知识,试分析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是
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 合同成立即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是具体签订合同的行为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为国家规定:房屋买卖以登记过户为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从本案来看,原被告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即原告是所争议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被告不应以任何理由不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