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公法性(名词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0: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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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公法性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技术与经济发展的产物。商法的本质属性是私法,公法性的出现源自于“商人基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而实施的行为极有可能侵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的潜在危害性。也就是说,公法性是商事关系复杂化后,在商事主体依靠习惯法难以避免商事行为的危害性、需要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