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TRIMS协议与IRTMS协议的差异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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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TRIMS协议与IRTMS协议的差异性

一、宗旨
从《TRIMs协议》的序言中可以看出该协议的宗旨为:
1、避免和取消那些可能引起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2、促进世界贸易发展和进步,以利于国际投资,实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并确保自由竞争;
3、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特殊的贸易发展和金融的需要。
从上述宗旨中可以看出,序言完全是从贸易的角度讨论这个问题的,仅限于解决那些对货物贸易有扭曲、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而不涉及服务贸易及投资自由化。

二、基本原则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被列入谈判范围的投资措施包括两*类:投资激励措施和经营要求措施。其中前者又包括下列四项内容:国内税减让、关税减让、补贴、投资转让;后者则包括以下十三项内容: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汇款限制、外汇管制、技术转让、国内销售要求、制造要求、产品指令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成份要求、出口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如何界定和处理与贸易有关的措施的问题上分歧很*,因此,尽管协议被命名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它仍只涉及第2条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协议第2条规定:
1、在不妨碍由1994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任一成员方不得实施任何与1994关贸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各项规定不相符的投资措施。
2、与1994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所规定的国际待遇义务以及1994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不相符的投资措施,清单列在本协议的附件中。也就是说,各成员方不管采取哪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均不得违反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义务。特别是总协定第3条第4款的义务和第11条第1款的义务。为此,协议附件中专门列出了与“GATT1994”第3条第4款及第11条第1款不相符的投资措施:
1、与1994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际待遇义务不相符的投资措施包括那些在国内法或行政命令下强制或强制执行的措施,或为取得优势地位而必须服从的措施,以及有下列要求的措施:
(1)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原产品或来源于国内任何渠道的产品,无论对特定产品、产品的数量或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