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题,急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2:35:22
某市三个有限公司甲乙丙,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丁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产计算机显示器,甲公司出资10万元,乙公司提供厂房两间,经评估作价20万元,丙公司系市政府的下属企业,出资10万元现金,同时利用其和市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10万元,计折合股份总额20万元。甲乙丙三方约定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成,于是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以组册资金50万元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问:(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具体形式有哪几种?
(2)丙公司能否以其和市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作为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丁能否成立?为什么?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丙公司不能以其和市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作为出资.因为作为非货币出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用货币评估,可以依法转让.丙公司以其和市政府之间的特殊不能用货币评估,也不能依法转让.

(3)有限责任公司能成立,但是应该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只要具备上述条件,有限公司即可成立.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

不能

不能成立 实缴资本不足 责令缴足资本或者更改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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