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求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0:59:58
王某(被告)原系被服厂的工人,下岗后雇工5人对外承揽了加工毛衣的业务。1999年2月15日,李某(原告)自备毛线和毛衣图案,要求被告加工毛衣1OO件,每件加工费30元,第一次提货定于1999年2月3O日,剩下的于5月底取货。1999年2月3O日,原告依约定从被告处提货80件,并交付手工费2400元。后因毛衣市场不景气,再加上原告设计的毛衣图案陈旧,毛线质量低劣,仍有部分存货卖不出去,所以原告说剩下的毛衣他不要了,让被告自己卖了充抵加工费。1999年8月,原告从一业余毛衣设计师处买了几套时装毛衣设计图,又自备毛线去被告处加工毛衣,
数量为150件,每件加工费40元,1999年10月1日全部交货。两个月后原告按时去提货,并支付被告毛衣加工费6000元。当办理完付款手续去提货时,被告只给了他120件毛衣,说先留下30件,等原告付清上一次的毛衣加工费后再给他,付款期限是1个月。被告把上一次原告留下的20件毛衣还给了原告,因为这些毛衣根本卖不出去。原告不允,说上一次的毛衣加工费已用剩下的20件毛衣充抵了,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30件毛衣。

问题:
1、第一个合同中的留置是否有效?谁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第二个合同中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留置是指加工方因为被欠费而对货物留置的行为,所以原告第一次留下20件毛衣的行为不为留置。原告应支付欠被告的600元加工费。
在第二次加工行为中被告留下30件的毛衣也不为留置。我国担保法规定,留置必须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30件毛衣显然属于第二合同,所以被告的行为不合法。应当归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