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法律(物权法)的问题,请法律高手,请帮忙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20:24:27
我一个朋友的问题:急!
他在2003年12月把自己的一套在单位的房改房(1幢204号,已办理全产权,有房屋所有证),买给他人.当时双方只写一个合约(合约上写有:房屋所有证虽然没有过户,但房屋的所有权将永久属于买者所有).至今房屋所有证没有过户也没有在公证处进行公证.
现我的朋友想要回这套房子.

问:按新的<物权法>,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吗?
(2)本案应如何处理?
(3)我国的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物权法规定,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不容置疑,也不管其他七七八八的。所以从法律上讲房子一直是你朋友的,但是他和别人签的有合同,他现在要回房子就是违约行为,是要赔偿对方的,但房子肯定能要回。

不过你朋友也太不厚道了吧。

1.可以呀
2.上述合约无效,因为违反了物权法上的强制登记主义。只要没过户,房子就是原有人。但是原权利人要赔偿购买人相应的损失。一般来说,也包括房屋增值费用。

1、你朋友的房屋系私房,所以他跟别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是房屋产权过户以在房管部门登记为准。但是你朋友的房屋买卖未登记。在法律上缺少要件,房屋买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处理方法如下:你朋友可以跟另外一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后者的行为人只要不知道前面你朋友同他人已经签订过合同,那么法律是要保护后者的。法律上称后者为善意第三人。但是缺点在于你朋友跟前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3、房屋买卖是一种法定生效方式。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买卖须经房管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才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