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意伤害导致烫伤,怎么提起民事诉讼(需详细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0:50:09
6月9日晚上,我弟弟带女朋友到他朋友(设定其为X)的宿舍玩,(注:此学校为民办职业学校,我弟弟也是其中的学生,进入前2人已经得到保安的允许)其宿舍一干人等在吃火锅,大家便坐下一起就餐。

他们吃火锅用的是美*电饭煲,席间,一男子(设定其为A)起身时,绊到电饭煲的电源线,于是整锅汤洒在了我弟弟女朋友的身上,当下一干人惊慌失措,由于被烫者实在太痛苦,采取了用水泼,用酒泼等不当的救治方法,之后,A与我弟弟、朋友X一起将被烫者送进了医院,医院当时进行了敷药等处理方法后,建议住院治疗,因为我弟弟他们都是学生,没钱,医生说那就隔天来换一次药。

导致烫伤的A,当晚表示无论花多少钱也要治好,这个钱他来出,并在当时给出了1300元,这笔钱,用于以下几方面:1、由于被烫者的衣服全部不能穿了,A主动提出去买了套价值200元左右的衣服;2、我弟弟和他女朋友住的地方条件不好,过于闷热,不利于养伤,去旅馆花去住宿费100元左右;3、药费600元左右;4、车费、营养品合计200元左右;
以上合计1100左右,A给的1300所剩无几。

6月10日,我弟弟去找A,A对于烫伤的事件表示确实是自己造成,但是否认要负担责任,不原意承担由于烫伤后引起的各种费用,并表示给了1300元已经仁至义尽。

6月11日早,我已经安排烫伤者住院,医院诊断为双下肢深Ⅱ度烫伤11%,已经是很严重的烫伤,我拍下了部分伤处图片以便日后取证。
住院交了押金6000元,医院表示要治好,最少最少要10000元打底。
购买住院所需物品、饭票等,又花去了200元左右。

另:我和我老公、我弟弟、我弟弟的女朋友,都有自己的一份工要打,因此,此事件中损失的交通费、误工费,最主要是伤痛者的精神与身体双重损失费用更是无法估量。

现在的问题是:

1、我想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导致烫伤的A,起诉书是否要由律师写,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因为请律师的费用我们目前很难负担,所以请问法庭是否会给与法律援助;

2、请教有经验的律师朋友,这样的案件赢面有多少?如果赢了的话,被告A大概会承担百分之几的经济责任?
注:被告人A是新搬迁到上海的新上海人,已经成年,21

如要起诉不能以你的名义,而应该是X作为原告,如果X是未成年人就需要由她的法定监护人代理其诉讼。
起诉状是载明原告所要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书面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不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的格式不是太复杂,如果自己能写的话自己写也无妨,只要事情经过表述清楚、诉讼请求明确即可,如有困难也可请律师代写。
关于诉讼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人身被侵害人就要提供侵害事实和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的证据及被侵害所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及人身伤残程度)等,就现有的情况讲有当时在场的证人、治疗的病历、治疗的费用单据,以后可以对伤情做伤残鉴定等等。
关于法律援助的问题,根据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条件的和有条件适用人群的,仅就这起案件而言不属援助范围,但原告如是城市低保人员又另当别论,具体操作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就这起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发表个人意见:侵权案件以实施侵权人的过错来判断的,也就是过错原则,从这起案件看,由于A的不慎绊到电线导致电饭煲内的烫洒到了X,A的过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是清楚的,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时大家都在一起就餐,对电源线处在不安全的状态下都清楚,没有人提出意见,默许了不安全因素的存在,从这个角度讲,当时所有的人都有一定的过失,也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由法院最终来确定。
关于执行方面,被执行人是责任承担者本人而不是他的家庭,其家庭条件再好,如果家庭成员不同意或不愿意承担,法院是不能执行家庭成员的财产。
关于诉讼审理期限的问题,一审期限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上诉二审期限是:《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