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打篮球因无意冲撞造成一方受到伤害,怎么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5:44:31
同学打篮球因无意冲撞造成一方受到伤害,怎么赔偿@!#!$

大致医疗费用1W元,,,,,,

大家都无过错,,,,

该怎么进行赔偿,,,,,

一共2个人.........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医疗费由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负一半。
这里有个案例你看看:

【 案情 】

原告张少龙,男, 1956 年 1 月 8 日 出生,汉族,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梨子山幼儿园 1 栋 4 门 502 室。

被告袁啸,男, 1977 年 6 月 4 日 出生,汉族,湖南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长沙市南湖市场金泉公寓 4 栋 4210 室。

2003 年 9 月 6 日 下午 5 时,原告张少龙、被告袁啸与他人在湖南中医学院足球场踢 5 人对 5 人的足球赛。被告袁啸上场后,原告张少龙与湖南中医学院学生杨胡伟坐在球门一侧底线看球。被告袁啸在和他人争球时,将足球踢向球门,但足球击中了原告张少龙的左脸。当时,双方没有发生争执。

2003 年 9 月 12 日 ,原告张少龙同时在湖南中医学院,湖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诊断结论均为左耳膜外伤性穿孔。此后,原告张少龙一直在湖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 2003 年 10 月 9 日 ,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受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砂子塘派出所委托,对原告张少龙的伤情作出湘司鉴( 2003 )第 849 号《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左耳膜外伤性穿孔,评定为轻伤。 2003 年 10 月 21 日 ,原告张少龙诉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袁啸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医疗费共计 8 000 元整。

被告袁啸辩称,原告张少龙智力正常,已经从事业余足球锻炼多年,能够充分认识到足球运动的危险性及人身伤害的可能性;事发之日,原告张少龙自愿进入足球场,并参与足球比赛,且在下场后没有离开或采取保护措施,坐在距离球门非常接近的位置休息,其明知危险因素存在;我在进行比赛时与人争球,选择射门本身并无不当,打中原告张少龙纯属偶然。另外,原告张少龙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综上,本人认为完全符合“受害人同意甘冒风险”的侵权抗辩理由中所要求的要件,希望法院驳回原告张少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 审判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冲撞、抢夺、扑救、射门是基本的运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