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因打架造成一方重伤,可在公安部门调解下协调处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3:41:13
此次打架发生在十年前,当时已在公安部门调解下协调处理。受害当事人早已康复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诉,现在公安局重新调查此案件,第一位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有法律依据吗/
事情紧急,请尽快答复。

致人重伤属于刑事案件,且故意伤害案是公诉案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调解协调处理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现在公安局重新调查此案件属于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

作为公诉案件是不能对刑事责任进行调解的,民事进行调解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这种做法是错的,因为此事件早已结案,而且经过协调处理,表明受害人已经接受调协,所以已结案,当事人不能被拘留

在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此做法。

重伤害案件,严格来说,是不允许私了的。即使达成赔偿调解,也只是可以作为酌予从轻的理由,但仍需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属于公诉案件。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祝好运。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 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3 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 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