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5:14:16
劳动仲裁调解法 第47条第一款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为一裁终局,但是我想请问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金额之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还是任意一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终局裁决?
不好意思,您能不能给出一些证据的,因为我即将开庭。

1、这是一个理解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对此做出解释的法律依据。
2、我个人理解应该是指的其中任何一项争议的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立法者立法时考虑的是将这几种最常见的追索的内容罗列出来,不要因为罗列不全而导致不能适用此条。
3、现实中虽然出现这条罗列的这些内容一并起诉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其中的几项同时起诉的可能性却很常见。比如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往往是一起的。所以提问者提出的这个问题确实是个问题,要严格按此条执行的话就必须搞清楚这条的确切含义。所以我个人认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比如工资报酬未超过12个月最低工资的综合,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超了,那么就应该对未超过部分视为一裁终局,已超过的项目则不视为一裁终局,而仍然可以起诉和上诉。因为本来对劳动争议案件,先查明的就可以先裁判。
4、以上只是个人理解,在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前提下,主要还是看法官或仲裁员的理解。站在不同的角度可能都会找到些合理的理由。

是任意一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中国社会保障网 :
http://www.cnss.cn/xwzx/zl2/ldzyf/twsy/200804/t20080425_187202.html

按照立法意图来看是每一项不超过十二个月金额

任意一项。

应该是每一项是12个月的,我一直做人事,以前处理的案例也都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