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进行诉讼?八九十年代某市统战部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20:59:33
是这样的,身边朋友说的案例:
一位我们爷辈的老同志,假设为A同志,新中国成立前后参加了中共的地下党组织,并做出了相关的贡献。97年左右逝世。
80年代末90年代初,当地的统战部之类的部门发布了这样的通知(大部分内容如下):基于A同志的贡献,现组织考虑,对A同志的后代予以照顾,A的子孙后代可以“抵职”——A作为地下工作人员,可以享受类似公务员之类的待遇,就是所谓的“吃国家粮”吧,呵——抵职的名额是两个,但那通知没有写明可以抵职的人的名字。
但不知怎么回事,A同志及其子女后代最终没有享受到组织的“照顾”,到后来,A去世后,子女一直不知道此类事情。一直拖着。当初也没有受到类似统战部之类的部门的其他通知。今年,A的两个儿子B、C发现了A遗留的资料,考虑到B、C自己的家庭经济比较贫困所以就想通过“(充)抵(父辈的)职(位)”、“吃国家粮”来缓解自己的经济状况,但是,不知道该怎么办。

现考虑:
一、现在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吗?
考虑因素:
1、行政诉讼可以直接诉请行政部门自己进行举证,若法院受理,则是特别有效的救济方式。
2、当时的统战部之类的部门没有发布其他的如“抵职申请在*年*月*前提出,逾期不予以受理”之类公告,也就是说,行政部门没有告知、送达行政相对人,虽然时间过了这么久,但是因为A及其后代一直不知道这件事,因此,等A及其后代“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就是2008年5月才知道,诉讼时效问题就不存在了。(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而这件事情(统战部没有送达具体的文书)可能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发生,那么,如何使用法律?

该时间发生地为湖南永州,具体地址暂不提供。

请各位广出意见、建议,此问题主要涉及:
诉讼时效问题的解决、统战部此为行为的可诉性等,
请大侠不吝赐教!更因为,若能使该行政相对人即A的后代能得到应有的救济,对他们来说,是件好事;或者,A也确实对国家对当地的解放——这些事情是真的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只要满足诉讼范围就应该可以进行诉讼,满足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虽然时间比较久,但是应该可以吧,因为是一直没有实行类似的照顾。
我觉得还是应该讨论一下

看新法有没有溯及既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