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5:46:25
1、原告申请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以《裁定》核准了原告的申请,法院执行查封扣押后是否应有书面通知原被告执行情况?以后原告在申请执行时是否以此做证据提交执行庭,还是法院直接在查封扣押的被告财产中执行?
2、民事案件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后,如仍不服,当事人可否申请检察院抗诉?是向一审法院所在地的相应检察院申请还是向二审法院所在地的相应检察院申请抗诉?
3、已经二审判决并已执行完毕的刑事案件,被告在若干年后提起申诉,应向哪一级机关(是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相应的检察院?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相应的检察院?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相应的检察院?一审法院所在地人大?二审法院所在地人大?)申诉?
4、民事案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裁定,还是在开庭后裁定?

天哪,10分就问那么多的问题……
不过还是给你回答一下咯,记得给我追加分数喔:
1、应该告知。一般是法院自己直接做的
2、可以由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抗诉应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3、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2年内提出。向一审二审法院提出均可。
4、经济类案件必须开庭只会裁定,其他的没有这个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