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立遗嘱,两名见证人,一名写遗嘱,见证人有签名、手印,遗嘱人有手印,没公正。问遗嘱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7:30:04

简而言之

你这样的遗嘱方式属于“代书遗嘱”

是合法的

具有法律效力

此代书遗嘱有效,但如果之前有公证过的遗嘱,必须撤销公证遗嘱后才有效。

不好说~~这得看你的这两个见证人和遗嘱人是什么关系?如果没有利害关系的话,其他形式比如,签名,手印,日期啥的全具备的,就有效。不过代书遗嘱一般是遗嘱人病危时紧急情况下立的,如果遗嘱人之后病情转好能够自书遗嘱的话,则必须另立遗嘱,以其他的遗嘱为准~~

遗嘱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生存期间订立遗嘱以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权利。遗嘱权利人按其自由意志指定继承人和决定继承人的继承数额
。(1)受公民自身条件的限制。 遗嘱权利的行使首先受到公民自身条件的限制。即公民需有遗嘱能力。它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上享有的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撤销、修改遗嘱的资格。这种资格要求公民行使权利时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决定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的时间标准,各国民法一般都认为应当以立遗嘱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遗嘱成立的时间必须是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时间,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该遗嘱才能有效,公民行使撤销、修改遗嘱的权利时也需具有遗嘱能力。公民行使遗嘱权利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即对财产处分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因他人的威逼、胁迫、欺诈等因素对财产进行处分。(2)受法律原则的限制。 遗嘱权利人行使权利还须受到法律原则的限制。这是因为在法律赋予公民遗嘱权利的同时,必须考虑到立遗嘱人并不都是道德高尚的人,不一定都能考虑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有任性而滥用遗嘱权利的可能,法律必须对遗嘱权利人作出一定的限制以减少弊端,使其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注:参见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19页。)在我国,遗嘱权利受到的法律原则限制在于:其一,遗嘱权利人要受法律的约束,不得违反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如当公民处分的财产超出个人财产范围时,人民法院应宣布无效。如果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干涉其生存配偶或子女的婚姻自由,并以此作为继承其遗产的条件,此类遗嘱无效,因它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等。其二,遗嘱人行使遗嘱权利时,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无独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