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高人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7:50:05
两人结婚9个月,性格不和男方提出离婚,但女方不同意,男方有多处房产女方提出要所有房产才同意离婚,房产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分,女方的要求是不是无礼的,男方是否有处理自己房产的绝对权利,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按照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方面的规定:
1、对于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共同房贷的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对于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并不存在婚后进行房贷还款的事情,则此房产为一方婚前财产。
对于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平分财产(有过错的除外)。如果一方要求全部拥有此财产,则需要给另一方等值份额的补偿。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在双方离婚时,没有权利对此财产进行分割。
故,如果男方的多处房产全是在婚前已经全部购买完,不存在婚后还贷的情况出现的。女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此房,如果女方想要所有房产,那女方需要向男方支付一半的同等数额。

二、如果房产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男方拥有此房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物权是一种绝对权,是可以排除他人占有的权利。当然享有对自己房子处理的绝对权。

女方无权获得男方的房产,因为这些房产是男方婚前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只有婚后产生的财产才为共同财产。

婚前有公证的话男方就可以处理自己的房产,不然的话是对半分
当然如果男方同意的话就另说了

1、婚前有公正,按照公正来办理。
2、婚前无公正,因为男方的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

1、婚前办理有财产公证,按照公正时的财产处理以前的财产。男的归男的,女的归女的。
对于婚后的九个月中家庭所有收入包括工资,投资以及房屋出租的租金(孳息)都按共同财产分割。
2,婚前没有办理财产公证,南方财产也属于个人的财产,并不因结婚而转成共有,所以还是南方自己享有,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离婚是因为男方存在重大过错的,男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如有确切证据证明部分房产是男方婚前所购,则女方无分得权利。离婚之诉中财产的分割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的要求是无理的。建议尽早聘请代理律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