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家们具体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生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1:3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生效)其中的第七条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解释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确立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与其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义务的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这种损害后果是由于未成年人之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除该直接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学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在其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防止或者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说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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