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05:33:30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35号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2000-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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