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支付条款不明确致损案 急求高手指点迷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52:10
案例23:合同支付条款不明确致损案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N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批冻鱼。合同支付条款规定:“collection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90 days after sight.”食品进出口公司于7月12日装运货物后,于7月13日即备妥各种单据根据合同规定向托收行办理见票后90天远期付款托收。
7月27日接到N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来电:“你13日装运通知电悉。船昨日已到港。据我银行通知,你第XXX号托收单据要求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而我们合同只规定见票90天后远期托收,并没有规定付款交单。现在已到货两天,货物部分已开始融化,如果现在不马上放单取货,其后果不堪设想。如果等到90天我付款后银行才交单给我,我持单据向船方提货,则货已变成垃圾。速复。”
食品进出口公司即查询有关单证人员,据称制单完全根据合同规定见票后90天远期托收,在汇票和《托收委托书》上都规定:“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没有表示D/P,为何对方银行擅自强调要以付款交单方式处理?食品进出口公司向代收行提出:“关于我第XXX号托收单据,据付款人来电称,你行坚持以付款交单方式处理。但我方托收时并未指示要付款交单 ,你行为何要以付款交单方式处理?由于你行这个错误决定,致使付款人在货物到港后未能得到单据及时提货,因而货物部分变质,你行应付一切责任。”
问:若中方告开证行,此案如何处理?(提示<<ucp5000>>关于D/P,D/A的规定)

首先,(提示<<ucp5000>>关于D/P,D/A的规定)这一点恐怕不是出题人给你的提示,而是你自己加的,另外,本身这个题目就有问题,这个案例本身不涉及信用证,而涉及的是托收,要根据国际托收统一规则处理,不适用UCP,而且即使适用,也是UCP600而不是UCP500,更不是5000,现在基本已经用600取代了500;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十条
关于跟单托收中包括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该项托收指示书中必须载明在承兑后 抑或在付款后将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D/AorD/p)。 如无此载明,商业单据只有在付款后交付。
根据以上理解和规定,中方给托收行的指示书重必须明确了远期承兑交单而不是未明确或明确了付款交单,否则的话,损失由出口方自行承担,如果出口方已经在托收指示书明确了远期承兑交单,而代收行坚持且违背指示书要求付款交单造成损失,则由托收行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