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告要求重新做伤情鉴定。公安局应在多长时间内要求原告去做鉴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1:52:54
如果公安局一直以原告不愿做为由,迟迟不给被告方答复怎么办?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求重新做伤情鉴定,法律没有规定重新鉴定的时间,公安局是否同意鉴定,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是伤害案件,被害人不愿意重新做伤情鉴定的,应在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告方向法庭提出质疑,由法庭决定是否重新做鉴定。公安机关没有这个权力要求原告去重做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