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解决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6:33:45
我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3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以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 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写了该商品的统称:“MOTORS”。 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1、一般来说,商业发票的货描要与信用证严格一致;
2、其他单证如提单、装箱单、产地证等的单据有统一的主要货描就可以了;
3、如果你写的MOTORS是出口商品的统称,那就没有问题,但应该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不要提单上一个货描,而装箱单或者产地证上是另外一个货描。

议付行可以拒付,因为信用证项下要求就是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建议更改提单名称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