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案例求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8:15:45
青岛某公司以CIF为条件对外出口一批货物,买方开来了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银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后付款90%,余下的10%需等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通知银行方可支付。当货轮到达目的港外海时,接当地港务局通知,因目的港拥挤,货轮在该港的辅助港卸货。于是,买方以货物未在约定港口卸货为由,拒付余额货款。请问:(1)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2)出口方能否要求付款行及保兑行付
款?
(3)从本案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1、买方拒付的理由不合理,因为CIF条件下,卖方把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交货任务,风险、责任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就转移到买方,因此卖方不必保证货物一定到达目的港。
2、卖方可以要求付款行付款,付款行不付,可要求保兑行付,因为开出的是保兑信用证。
3、教训是:卖方必须严格审核买方开来的信用证,看看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如本案中“信用证规定:银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后付款90%,余下的10%需等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通知银行方可支付。”是与合同中的CIF条件相冲的,必须要对方修改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