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3:11:24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1)按CFR条件,运费由卖方付,保险由买方负责,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所以你们在承担风险之内。如果在没有了解对方和承运人的资信情况下,可以采取其他的贸易术语DES或DEQ,这些都是在目的港船上风险转移。这样即使船物都失踪,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2)一般风险在装运港船舷或货交承运人转移时,一定要了解承运人的资信情况,这样可以减小风险。
3)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中,增加附加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