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权”是否必须由善意第三人才能做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0:49:30
在无权代理的效力问题上,享有催告权的第三人,是否必须为“善意第三人”?

我想到这个问题,是因为书上明确写道:“撤销权”须由善意第三人才能做出,那么,我想知道催告权是否也须由“善意第三人”才可做出?

您好:刚打开电脑发现您的提问,愿在此和您交流。
是否必须为“善意第三人”? 我认为:是。《合同法》第47条和48条分别规定了无权代理的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根据规定,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应以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时不知其无权代理为前提。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该行为的后果与本人无关。不难看出,《民法通则》的无权代理学理上一般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狭义代理才涉及所谓“善意第三人”而表见代理不会涉及所谓“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这是我的理解,仅供参考。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催告权是否应必须由善意第三人做出.所谓:法不禁止即自由.因而我认为,催告权不问第三人是否善意,相对第三人均可行使其催告权.

不是的,可是如果你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即使催告了会有人人可吗?法律会保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