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权予以控制的必要性及其控权途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2:46:43

在中国是不大可能的,因为中国是一党执政,没有人能够监督执政的人和政府只能自己监督自己,靠从政人员的个体文化道德素质。即使有纪检部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解决个别的案例,不能从整体上实行监督。人大也不行,人大代表虽然名义是选出来的但不是真正选举出来的,大多是领导暗中指派的怎么能行使监督的权利呢

加强对行政权力控制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体现“主权在民”的精神,防止权力的异化。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来源于人民,应该以为人民服务为其最终目的。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以防止权力异化损害人民民主权利,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内在的必然要求。 2、宪政民主建设的要求。宪政理论认为法律的力量正在于其约束当权者的能力,主张对于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要严格防范,强调通过对于政治权力的制度化的限制以保障个人权利和创造宪政秩序。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加以严格控制以防止其侵害人民的民主权利,不仅是民主制度得以存在的保障,更是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宗旨所在。 3、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权力的合法行使又起到保障和促进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控制行政权力以防止其滥用和越权行使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手段。 4、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合法、良好的行政权力运行状态将有助于树立政府的守法、廉洁、高效的形象,并因此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这种信任可以使得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产生认同感并自觉接受管理、严格遵守法律,减少社会不法行为的发生机率,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由此而达到一种较为和谐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更易形成。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迫切要求。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要求政府职能明确,既维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权利,又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去干预市场运行。首先,政府不再直接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能应转变到培育市场、管理市场并依靠各种法律手段对市场运行进行宏观调控方面来。其次,政府的宏观法律调控应遵守合法性原则,超越法定范围和权限的不适度的干预,不仅不能发挥宏观调控的应有作用,反而会有碍市场的正常运行,对市场经济体制造成极大的破坏。
对行政权的控制是建立在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基础之上的。必须有健全的民主制度,用人民来约束政府必须有合理的分权机制,用权力来约束权力.
1、依法行政,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