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的承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9:48:21
想详细了解下归责原则的不同对举证责任的承担有什么影响?

另外关于这个问题的著述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相关推荐呢??
那想请问下违约责任中的绝对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有什么具体区别呢 ?

三种方法归责原则的区别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时,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所以也称作“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根据损害事实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免除责任。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

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就在于举证责任的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加给致害人,致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明确规定了使用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应注意医方只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倒置;而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举证不利,患方将承担败诉后果。

第三种方法因采用违约之诉,自然首先应适用《合同法》。该法明确规定,合同必须得到遵守和履行,而当事人双方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一概不论,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责任。所以应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应依据一般民事诉讼举证要求,即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