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劳动法的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8:03:53
我是2007年10月份工作的,然后单位说试用期3个月。过了试用期就签合同投保险什么的。但是直到现在才来找我签合同。但是我已经不准备在这工作了。我可以要一些什么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由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可以要求单位自2008年2月开始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加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你是属于个人原因而自己辞职,是不能索赔的。这方面劳动法是有规定的。

至于之前你公司对你没签合同,根据法不究往的原则,假如对你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话,是很难去索赔的。这与你个人辞职没有直接关系。

我比较认同楼上所说,所以楼主要树立好维护自身利益的观念,不给公司拖签合同的机会。

虽然说公司一直没与你签合同,但如果保险,待遇都正常的话 我想估计不行吧

法律可能保护不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