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算不算违反劳动法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8:27:43
引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负担经济赔偿):...(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应用这条无偿辞退员工的前提是:
1.公司有书面的规章制度,且合法公示过;
2.这样的规章制度里包含了明确的、可以被认定“严重违反制度之行为”的条款
3.楼主的行为刚好和2中提到的条款吻合
说到这里,楼主首先动手打人、无论是什么原因、都已经使自己站在了被动的地位。像这样的暴力行为,估计99%的企业制度里都会界定为“严重违反制度”。至于处不处理挑事后“自卫”的人,都是企业内部的事。
楼主现在可以静下心,好好研究一下公司的制度文本,和上面说的123项对照。如果其中有一项不符的,那恭喜你,企业通过“严重违反制度”无偿辞退的想法是无效的。
这样的情况算违反劳动法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下列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
(1)对员工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纠缠等手段,严重妨碍、影响或破坏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2)蓄意损坏、损毁公司及员工个人资产、财产或各种设备、设施(同时按价值全额赔偿);
(3)在公司内(包括公司外租宿舍)外打架斗殴、赌博、偷盗及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法规;
(4)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侵占公司财产,利用工作之便或公司名誉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5)故意损坏、撕毁公司公开、张贴及发送的各种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6)煽动、鼓动员工罢工、怠工,挑拨是非、闹事;
(7)被司法机关处理;
(8)不服从管理,态度、行为恶劣;打骂、纠缠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影响、扰乱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9)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包括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
(10)不服从部门及公司的工作班次安排及工作任务安排,经劝阻无效;
(11)自本条例实施起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迟到早退月度累计达5次或年度累计达10次以上;
(12)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蓄意获取不当利益的;
(13)符合本条例处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