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是否可被撤消?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20:19:08
某甲于2000年3月1日9点用信件的方式向某乙发出将其房子出卖只要约.该要约注明要约的有效期限为15天.同日10点甲一电报的方式向乙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乙于2000年3月7日受到甲的要约,并于3月8日以信件的方式向甲发出拒绝承诺的通知,但又于3月9日以电报的方式通知甲同意其要约.当乙要求甲履行合同时,甲以其已撤回要约合同为成立为由拒绝履行,于是乙起诉.经查,甲所发出的同意要约的电报因邮局的工作人员的失误一直未送达给乙.甲虽收到乙所发出的同意要约的电报,但以其要约已撤回为由未于理睬.

虽然抵押合同按法律规定无效,但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并不能完全免责,如果X方的债权不能实现,仍然可以要求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向X方发函的行为比较有利,但如果争议时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发过这样一封函?通常我们采用这样的做法——用特快专递邮寄,并在底单上写明“拒绝担保”等字样。虽然请公证处寄信的过程公证下来效果更好,,但总得花费上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