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3岁女生发生性关系是否犯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0:46:50
事情是这样的,几年前,我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

我们不是一个学校的,但是通过一次偶然就认识了。

我们认识之后发展的关系比较快。

她13岁我16岁时候我们发生了性关系。当然第一次是我的、初吻牵手都是我的。

一直到现在,现在她18岁了,我21岁。过几年就要出国2年左右,我们在一起很久了,可以说我做到了负责的态度,而她的性格我知道的清楚死了,她只要跟一个人发生了性关系绝对不会再找另一个人,这个我清楚,她这个人特别传统。

过两年我要去美国,那时候她也20多岁了,我想在美国学习期间能够把她带过去,她也说跟我一起过去。
我们也知道学业很重要,但是我们没有耽误学习也感情发展的很好。

她也算个早熟了。。。。。。。。。。。

不过我想知道一点。
13岁发生的性关系,到现在都18岁了,犯法么还???????
事情都过那么多年了也叫强奸?况且现在她也成年了,我们也没分手啊。

法律规定,与14岁以下女性发生性行为,无论该女性是否自愿,都属于违法。但是,现在已经18岁了,只要不是强奸,就不算违法.

以后两人结婚就得。

你当时不是也未成年吗?那好像就不犯法吧,不过你也可以参考下面的: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的。

强奸罪的追诉时效应该是10年(加重情节的为15年),但是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虽然当时她是自愿的,可是法律定义上,13岁的小孩好像表达的自愿是不成立的。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好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