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房主的门面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3:55:28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07年3月28号经人介绍花了13000元在承租人手中接过居委会的门面,与居委会签订了一年的合同。2008年1月在我方不知情、合同没到期的时候居委会与他人签订了合同,请问此合同是否有效?2008年1月2月3月我方多次找居委会续签下一年的合同时,居委会不同意续签,也不肯收取房租。现在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我方离开,还要赔偿他的损失。起诉书下来了,起诉书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和公章,但是我们找到法人代表询问时,他说他根本就没有做过任何起诉的事,也没有在起诉书上签过字,请问此起诉是否有效?现在是我们想租他们不租,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得到转租费的赔偿和房屋维修费(维修时候经过了他们的同意)?如果法人代表同意撤诉,该诉讼可以取消吗?

1、 如果居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当然,他人仅仅有权在你租赁期届满时才能使用房屋;
2、 如果说起诉书上有法定代表人、公章,那么起诉是有效的;除非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签署撤诉申请书来提出撤诉申请。
3、 你承租的房屋租赁期满后,居委会作为承租人有权终止你们的租赁关系。如果你们没有约定转租费的承担,你无权要求居委会要求承担转租费;至于房屋维修以及费用,能拆除的东西你们可以拆走,但不能破坏性地拆除,你们也无法要求居委会承担维修费用。
4、 法定代表人签字可以撤诉。不过我觉得有可能法定代表人在忽悠你!他不同意的话,起诉书上怎么会有签字和盖章呢?
5、 另外,这里还有一个优先承租权的问题,如果你们当地地方法规中有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如上海),你可以以优先承租权受损为由,主张居委会和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对你不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