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否牵扯非法买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8:55:36
甲方:我 拥有土地使用证(属于国有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95年购得(国家出让给我们的使用权,我也办理相关手续了)
乙方:购买方
甲方将自己的两亩土地(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上注明6月底办理相关手续,现在已经收了乙方60万元资金!!!

现乙方由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违规开发房地产,刑侦队已经开始调查我了,说我是非法转让土地!!!
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去土地管理局审查,会不会被定义为非法转让土地???
请高人指点,如果真定义为非法转让土地,会有什么后果!!!!

一、如果是这样的话,问题不大!
1、你拥有的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虽然土地证载明的综合性用地可以理解为做什么用途都可以,“综合用地”这种定性不太规范,但那是土地部门的问题,土地用途有:商业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商住用地、住宅用地等等。
3、目前,你要找一下出让合同,你应该有一份。如果没有,到国土资源局档案馆,查一下供地卷宗或发证卷宗中的出让合同,看合同上对于用途是怎样约定的,出让合同中有这样的表述:将位于**地的土地**平方米,出让给**,用于建设****。另外,出让合同中也有用途。
4、出让合同中如果也是综合用地,那你就可以向刑侦队提出,土地证是政府颁发的,盖有政府的公章,出让合同约定的也是综合用地,让国土局解释综合用地是什么意思,估计国土局也无法解释,因为国家没有相关规定。你目前的问题怎么是刑侦队调查?是不是国土局调查时你没有配合?
二、可能出现的问题

1、让合同中如果载明的是工业用地。其实是改变土地用途,你在转让过程中犯下了一个错误,你应该按照原用途转让给对方,并向国土局提出申请,缴纳收益金,变更土地登记,对方拿到土地证后,怎么使用就是他的事了,和你无关。因为土地证没有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仍然是你,《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经过土地部门同意,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你这宗地应该在城市规划区内,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80条规定,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责令交换土地,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其实目前事实是土地已经转让了,改变用途的不是你。
2、看一下转让合同,有没有载明对方买这宗地的用途。再看一下,是签订的土地转让,还是房屋转让。其实,事实应该是转让房产形成的土地转让,出让用地是可以转让的,只不过你操作中有瑕疵,大不了完善手续就是了。
三、建议
不要太紧张,在网上查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抽点时间看看,找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依据,你就知道怎么应对,也可以减轻压力。需要的话,给我留言,把你的邮箱地址给我,我思考一下,给你找一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