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民法利率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8:10:26
我家的案子被判给付2万元 我们没有及时给拖了6年 现在要求我们给付给付利息 请问一下 这个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有那个法规有具体的说明

补充:我们在审判结束后 就准备支付2万元 但是对方当事人不要 他说:我想什么时候要钱,向法院要。因此给付金没有给他 请问在这种状况下 现在他要钱了并要利息合理吗 不合理有什么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就明文规定,公民间的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借款人定期内不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逾期后,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不定期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从催告之日起,第二日开始,才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对利率有明确约定且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对利率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我个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赔偿款时间上的确定。 究竟是应该从法院判决生效起之日开始计算, 还是对方催缴还款日开始计算。

而至于您说的当事人不要赔偿款的情况, 只要您能拿出证据, 我认为就可以视为对方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 双方关系应该自动转成不定期无息借贷, 利息应该从催缴之日开始算起。

如果拿不出证据证明您的观点的话, 我个人认为就很可能会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