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8:36:53
一天早上,甲同学在寝室接到乙同学弟弟打来的电话,他刚下火车,从北京中转到外地上学,需哥哥马上给他送去1000元钱,可是乙同学此时在参加一场重要的考试,甲同学只好擅自做主,带上钱亲自前往。这样,不仅用去甲的一个半上午的时间,还花了打车钱60元,给了乙的弟弟1000元,乙同学下课回来,一再表示感谢,但只是没有提钱的事情,甲想情是都是挺好的哥们,也没好意思主动要,时间过去了两年半,甲乙发生矛盾,甲想起曾经为乙支付的1060元钱,就要求乙还,可此时以就是死不认账。
1、两年半前,甲乙之间发生有什么原因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2、当时甲是否可以向乙所要自己支付的1000元钱和打车费六十元,为什么?
3、现在二人为1060元的纠纷,假若要通过方法来解决,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法律依据是什么?
4、这个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

征求答案 谢谢^_^

1.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2.可以,为无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费用,应由受益人或者无因管理相对人支付。
3.证据不足,况且以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两年)。如果想起诉,必须取到足够的证据(一,借钱给人的证据,二、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两年半以来,我一直未放弃追讨债务的权利,一直向其催要。)
4.进行民事行为要留下足够的证据,对己对人都是有益处的。

属于无因管理之债应由受益人或者无因管理相对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