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认法人和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0:26:01
我在德国留学,在写毕业论文时遇到一个问题,比较急,请大家帮忙!因为按照德国税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独立地位的法人,是可以与其股东(自然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并签订相应合同的,请问中国税法对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有,能把相应的文献出处或法律规定告诉我吗?因为我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里没有找到,您是在哪里找到的呢?谢谢

有限责任公司应承认法人和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法人在有效任期内,其个人行为代表公司行为,所有债务债权等同公司责任范围之内。

  但是,有限公司是法人,对外的债务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于股东而言,如将来公司出现债务不能清偿,只要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股东个人不需要额外承担责任,以公司资产为其债务承担责任。债权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归公司所有,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分红。

中国税法对此没有这样的规定(不在其规范之列),其它法律中也没有禁止此项活动,只有《公司法》中第一百二十五条(关联关系)和《合同法》中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合同效力)对合同签订或签订中的程序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