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买卖土地的几个问题想请教高人??继续准确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0:12:25
我有一亩九分地,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上注明土地使用用途为(综合用地)!!!而且我们在国家出让给我们土地的第一年已经建设完成,并拥有房产证书,并且已经一次性交纳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
我现在将使用权专卖与其他自然人。

现在有关部门定性我们为非法买卖土地
1。我们签定在签定买卖土地合同的时候没有通过土地部门!这就属于非法买卖。

2。关于(综合用地)的定义,综合用地到底是什么用途???在综合用地上,什么情况属于私自变更土地使用用途??

3.假设合同合法,也就是在签定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违法,那么我们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是不是属于非法买卖。(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并没有不想,或有意规避这些手续。并且我们在签定合同中,已经注明:在2008年6月30号以前,将全部未款结算清楚,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我们签定合同的日期是2008年4月28号)
4。假设合同成立,且合法。是不是在签定合同的同时,我的土地使用权利以及义务是不是就随之转移。。如果不是,请注明,会不会转移,在什么情况下转移!!

5。假设合同成立,且合法。我们在签定合同后,买房在我出让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属于私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吗???(使用权证书上的土地用途是综合用途,包括房地产开发这种用途吗??如果属于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属于非法买卖吗?我们有什么责任没有?)

其实你说的情况,目前在社会中普遍存在。我简单答几个。
1、综合用地。一般把包含住宅、商业等用途混在一起,难以分清用途的,统一叫综合用地。使用期只有50年(房地产用途是70年)
2、国土部门在监管土地转让方面,其实力度有限(新增的违法用地已经够他们累的了),一般民不申报官不理。但对于受让方,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必须办理转让手续,缴纳相关的税费。
3、转让必须在国土部门办理,并且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私自签订的合同只是一种民事合同,有纠纷时,国土部门只认在国土部门签订的合同。只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土地使用权利才相应转移。
4、土地用途的变更,审批权在规划局。
5、你前面说房子已经建成并领取了房产证,后面又说转让后开发房地产,是否矛盾?
6、一般商业用地(就是1-3楼的商铺)比较贵,综合用地如果单纯搞房地产,不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