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这算是诈骗罪么?大家帮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2:26:05
我朋友AA,有A B C三个人请我朋友AA办理户口高考移民,并收费每人3W元,但未办理成功,我朋友AA想退款于三人,但三人想去法院起诉,请问,我朋友AA算是有诈骗罪么 (我朋友AA想通款三人,并给于一定金额的抚慰金)
其二,如果他是通过自己熟识的国家工作人员办理,且向对方提供了好处,则构成行贿罪,他的熟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照这样说的话,我朋友AA构成贿赂罪了,A B C 会判有何罪?

我认为你的朋友很可能已经构成了犯罪。理由如下:
  首先必须指出,高考移民本身就是违反户籍管理制度的事情,在正常途径是无法办理的。
  第一,如果你朋友实际上没有能力办理此事,而以能办为由收取他人钱财,显然表现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且实际确实得到了对方的钱财,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前面有位朋友说没有欺诈故意,我认为没有道理:明知或应该明知自己办不成还收人家的钱,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至于事后退款,由于诈骗罪在收到钱的时候已经既遂,不可能再退回犯罪未遂的状态,至多只能算是有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二,如果你朋友有“能力”办理此事,为了洗脱诈骗罪名,肯定需要证明自己为什么能办这事,但这又很可能构成贪污贿赂犯罪。这里又有三种情况:
  其一,如果你朋友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亲自办理,那么构成有索贿情节的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索贿的从重处罚。)
  其二,如果他是通过自己熟识的国家工作人员办理,且向对方提供了好处,则构成行贿罪,他的熟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其三,他本身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办理此事且未向对方提供任何好处(搞不正之风也学雷锋?)则不构成犯罪,但那个学雷锋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定会受到纪律处分,很有可能开除公职。

  所以,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况,你朋友可以好自为之了。必须严正指出:你朋友一定是在做违法的事情,这件事情是对他的一个小小教训,如果再犯,还会有更严厉的法律制裁等着他,赶紧悬崖勒马吧。

首先,你朋友没有非法得利,也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欺诈行为,因此不是诈骗,没必要害怕被起诉,甚至没必要给抚慰金;

其次,不论你朋友的行为还是托你朋友办事的人都属于违法,这种情况下他们起诉你朋友对他们没有好处,好比小偷们内部分赃不均请法官来评理,这显然很荒谬;

不过,如果他们不是起诉而是向公安局报案谎称你朋友是以转户口为名专门从事诈骗,恐怕你朋友会有麻烦,所以还是和平解决的好。

鉴于什么也没办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我就不谴责什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