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种情况下,增值税发票的重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0:54:26
我公司(A公司)成立后,我公司所属集团又在内蒙古设立公司(B公司),由于B公司刚成立,早期付款均由A公司代付,合同也由A公司帮B公司代签,现有B公司需要购买一批设备,遂由A公司寻找供应商C公司,并签订合同购买设备(该合同当事双方为A公司、C公司),款项也由A公司付出。C同期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今B公司财务制度建立,对该批设备入账,需由C公司向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问要怎么样操作C公司才能向B公司开具发票(不违背税务制度)?(注:当初C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发票距今已超过3个月)

现在,我建议:由A公司另外开发票给B公司,价格可以适当加一点,变成销售行为,这样处理比较妥当.原因如下:

税务局对平销行为检查比较多,尽量不要招惹他们.

C公司的发票因为已经过了90天,也许可以走退货的路子,但那样操作起来更麻烦,还不如内部这样处理方便,既然都是独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