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精神实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5:51:11

宪政离不开宪法的实施,但并非所有宪法的实施都必定达到宪政,因为有时成文宪法典中规定的内容与宪法精神所追求的理念之间存在矛盾。而宪法精神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学概念,它是国家权力体制人本化的价值追求在宪法中的反映,它统率宪法的基本内容,贯穿宪法的始终,并通过宪法
原则、规范和规定集中表现出来,是宪法的真正本质和核心。

宪法的“宪”是第一、为首的意思,宪法就是最大的法,它大于一切东西,尤其在宪法刚出现时,它是直接与君权对抗的。宪法是一切的基础,高于一切。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毛泽东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把宪法比作总章程,是通俗的说法。宪法是国家的章程,是所有“章程”里最根本的,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毛泽东的这种说法,在国外宪法学领域也有使用。例如,日本学者宫泽俊义在他的关于宪法的概念的讲话里,也曾运用了这样的解释。他说:“公司要有章程,工会要有规约,各种组织、团体都必须有章程。国家这个团体也要有章程,国家的章程就是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