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等争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10:42:15
我是03年与原单位签了5年合同,到08年7月底合同到期。07年5月我回家生孩子休产假期间,原单位私自将我的人事关系转到下属子公司,但是并没有通知和争得我本人同意。至今我无单位接收还在家待岗。公司这样是不是违法了?我该怎么主张我参加工作的权利?假如合同到期后单位仍然不主动跟我解除合同就这样拖着,我该怎么办? 我应该得到哪些补偿呢?

另外,我单位至今欠缴公积金5年多,欠缴社会保险已经3年多了,我生育费用至今不能报销。住房贷款也不能享受公积金低利率。这块权利我应该怎么主张?
是必须先劳动仲裁还是可以直接起诉呢?
希望了解这方面法律的朋友帮帮忙!

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因为单位将你的人事关系转到下属子公司,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过你同意。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的,应当延续到哺乳期满才能解除。
欠缴的社会保险应当补交。
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你可以依据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给你经济补偿金。
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的话就去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