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8:51:12
我从06年年初应聘于现工作德公司。应聘时公司把我定位为临时工。未签立任何形式合同。记工方式为按日记工,工作时间是一天8小时,没有节假日。法定假日和周日并没有任何补偿。工资结算方式是月底结算。

公司制定的这种记工方式合不合法?在法律上来讲,我还是不是临时工啊? 可不可以讨回我节假日的补偿?

另外,公司08年1月1日到现在为止,迟迟没有和我签立合同,2月份的年假我也没休。是不是可以得到补偿?

关于举证方面

坏的方面:
1没有工资表。工资发放都在单位现金发放,领到后签一个单独的条证明本人收到工资,签玩后公司收走,没有复印件。

2虽然有员工卡。但只是一个胸卡。只简单的著名了公司名称、员工姓名、工种。没有公司印章,没有年月日。

3以我上班的这个环境氛围,找人作证估计困难。员工走了好几批,现在的员工大多新人,现有的老员工也并没有太多的交情,估计就算请他们做人证,也会怕引火烧身,丢了工作而拒绝。

那些辞职的员工的档案绝大多数(也可能是全部)已经作废扔掉了。 (苦恼)

4公司与我没有签立任何协议。

好的方面:
因为个人需要原因,曾让公司开出一张证明我是公司员工的证明,虽然没有人签字,但有盖公章。 这个能算证据吗? 如果算,对于我哪方面有利?

现在已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你已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到目前还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话,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曾让公司开出一张证明我是公司员工的证明,虽然没有人签字,但有盖公章。” 这个就能算证据!一个胸卡也是证明!

我不知道你什么级别的人才 我曾见过劳动法有这样的说法 临时工分:三天(不合格公司可以不给报酬)
三个月
六个月
最长:三年 (有前提的比如转正)
三个月上的都得签合同
六个月以下不合格的公司可以给合同最低工资
三年的可以享受公司正式工的一切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