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怎么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2:47:07
企业06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4000万,12.31未支付,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4000万工资中,可税前扣除金额为3000万
答案应付职工薪酬的帐面价值为4000万,计税基础也是4000万,这个是为什么?题目中不是注明可以扣除的金额是3000万吗?

那在什么情况下 应付职工薪酬的 账面价值不等于计税基础??
请举个例 应付职工薪酬 账面价值跟计税基础不相等的情况~~ ?

上面这个例题 倒不是最重要的。 希望知道怎么能够比较好的理解 应付职工薪酬的 理解!
谢谢指教!

补充一下第一个人的答案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抵扣金额。也就是说,负债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宰的差异就是未来期间可抵扣金额。这句话有两个理解,一是现在不可抵扣,二是未来可抵扣。你的例子中,3000万是现在已税前抵扣,1000万是现在不可抵扣但未来也不可抵扣,因此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举个应付职工薪酬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例子。新准则下需计入辞退福利,比如对于不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人员,如果企业需要负担其从提前退休至正式退休间的退休工资,那么,需要在该员工提前退休日的时候即将所有将来需承担的工资全部进行计提,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而从税务的角度,只有在实际发放的时候才能在税前列支,即这笔费用是在将来实际发放时才可以抵扣,这种情况下,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就会出现差异。

这个应该是注会教材(P415页)的一个例题。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抵扣金额
注意这个“未来”,应付职工薪酬,在形成时已作为成本费用了,所以在未来,这4000万不能再抵扣一次(不管是那允许扣除的3000万、还是不允许扣除的1000万)。也就是说未来可抵扣的金额为0.
所以,计税基础=4000-0=4000
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这个涉及到新旧企业所得税及新旧准则的问题,
旧企业会计制度 科目:应付工资
新企业会计准则 科目:应付职工薪酬
旧企业所得税法 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 取消计税工资之说,按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相关工资支出要是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