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符合送养人资格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8:43:45
说来很惭愧。
我们已经有一个儿子,现在又意外怀孕了。我们很想保住这个小生命,但我们条件有限,因为我必须专职伺候孩子,不能上班,经济来源全靠我老公的固定工资。他年收入(税后)在5万左右,如果再生一个孩子,不仅抚养的成本太大,还违反计划生育,可能要缴纳近十万的罚款。
我有个姐姐,不能生育。
所以我有把孩子生下来,送给姐姐的念头。
可是我不知道我们是否符合送养资格,而且送养手续在哪里办呢?
苦闷中。
“但你的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并不能因送养而规避责任。”
---违反了哪一条?我是意外怀孕呀。
---那么也要接受处罚吗?什么样的处罚呢?
希望二楼能继续释疑解惑,谢谢。

《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具体怎么个罚法你得查一下你们地区的管理办法。

基本符合,在民政门办理,但你的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并不能因送养而规避责任。